全國人大 | 省委 | 省政府 | 省政協(xié)
關于開展審議意見落實情況滿意度測評工作的實施辦法(試行)
2018-05-23 17:04  來源:辦公廳

(2018年5月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)

為了進一步推動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落實,增強人大監(jiān)督工作實效,根據(jù)地方組織法、監(jiān)督法有關規(guī)定精神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文件要求(蘇人發(fā)〔2017〕55號),借鑒兄弟省市人大的做法和經(jīng)驗,結合我省實際,就開展審議意見落實情況滿意度測評工作制定如下實施辦法:

一、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

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,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有序開展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滿意度測評工作,促進有關機關和部門強化對審議意見辦理的落實力度和實際成效,不斷改進工作,更好地履職盡責、擔當作為、為民服務,為促進高質(zhì)量發(fā)展走在前列、推動“強富美高”新江蘇建設合力奮斗。

開展?jié)M意度測評工作,要全面貫徹堅持實事求是,堅持依法辦事,堅持民主集中制,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方針。

二、測評程序和方式

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,結合審議省政府、省監(jiān)委、省法院、省檢察院關于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反饋報告,開展?jié)M意度測評工作。

(一)測評主體

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

(二)測評對象

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落實工作涉及的省政府有關部門、省監(jiān)委、省法院、省檢察院

(三)測評程序

1.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省政府、省監(jiān)委、省法院、省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和執(zhí)法檢查報告后,有關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(nèi)匯總整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,報主任會議審定,并以省人大常委會名義及時向有關機關交辦。向省政府交辦的審議意見,同時抄送與落實審議意見相關的政府有關部門。

2.省政府、省監(jiān)委、省法院、省檢察院在收到審議意見后,認真研究處理,在 3 個月內(nèi)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書面反饋報告。書面反饋報告應當事先征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意見。

3.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反饋報告及時分送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,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針對反饋報告提出相應的審查報告,對落實情況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,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。

4.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審議反饋報告并開展?jié)M意度測評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。各相關委員會根據(jù)審議意見的內(nèi)容,提出被測評對象名單,報主任會議審定,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和部門。

5.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反饋報告進行分組審議,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委派人員到各小組聽取審議意見、回答詢問。

6.經(jīng)分組審議,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開展?jié)M意度測評,并公布測評結果。

(四)測評方式

滿意度測評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,設置“滿意”、“基本滿意”、“不滿意”三個評價檔次分別計票。審議意見落實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分別予以測評。

三、成果運用和后續(xù)工作

1.滿意度測評結果,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專送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、省紀委(監(jiān)委)、省委組織部等,根據(jù)需要可以向社會公布。

2.測評結果“滿意”和“基本滿意”票數(shù)之和未達到出席人數(shù)一半的,經(jīng)主任會議決定,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在 2 個月內(nèi)向省人大常委會再次報告落實情況,并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再度進行滿意度測評。其結果“滿意”和“基本滿意”票數(shù)之和仍未達到出席人數(shù)一半的,報省委同意后啟動進一步監(jiān)督程序,必要時向省委、省政府提出問責建議。

四、組織領導

審議意見落實情況滿意度測評工作,在省委的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下進行,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。常委會黨組和主任會議要精心組織,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要結合調(diào)查研究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情況,認真匯總形成常委會審議意見,審議意見要堅持問題導向,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;要認真起草對反饋報告的審查報告,堅持實事求是,對有關機關和部門的落實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。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以對黨和人民事業(yè)高度負責的態(tài)度,正確行使民主權利。人大辦公廳要把握好輿論導向,做好相關新聞發(fā)布和輿論引導工作。

省政府、省監(jiān)委、省法院、省檢察院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落實工作,加大協(xié)調(diào)力度,采取有效措施,推動相關問題解決,切實改進工作,回應社會關切,使相關工作更好地服從服務全省改革發(fā)展大局,更好地維護和發(fā)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。

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試行。本辦法實施前出臺的文件與本辦法規(guī)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相關鏈接